中药品种保护新旧程序衔接|解读国家药监局 2026 年 97 号公告
发布日期:2026-10-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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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 年 10 月 8 日,国家药监局发布《关于加强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公告》(2026 年第 97 号)。上一份中药品种保护相关的系统性文件,还是 2009 年的 57 号文《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》—— 期间相隔十余年,横跨《药品管理法》大修、MAH 制度落地、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改版、《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》《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》新规发布等,中药监管体系发生深刻变化。


本次公告并非《中药品种保护条例》的修订 —— 条例自 1993 年施行、2018 年微调,仍是现行有效框架;2022 年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出台。公告实质是新条例修订完成前的程序性衔接,先行建立申请、核查、审评、异议等环节的操作规则,与现行监管制度对齐。


效力边界

首先需明确的是本次公告的效力范围,公告末尾规定:


本公告发布后,原《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》(国食药监注〔2009〕57 号) 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内容,按本公告执行;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项,仍按原规定执行。


因此,原 57 号文并未废止,相关标准及技术要求均继续有效,本次调整主要集中在程序层面。


主要变化:与原 57 号文的对照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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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管思路转变


上述变化体现三方面调整:一是程序刚性增强,补充资料 “一次性告知、一次性补交”,且补交时限清晰;二是责任主体对应 MAH 制度,核查范围与机构选择规则进一步透明化;三是保护期内同名同方药注册申请不予受理,保护壁垒实质性强化。


企业申报关注点


  • 建立内部预审机制,前置化解发补风险

    鉴于补充资料仅一次机会且设 80 个工作日期限,建议正式提交前由药学、临床、注册、药物警戒等部门联合预审,重点核查上市后临床数据、工艺变更追溯性及不良反应数据完整性,将发补风险前置化解。


  • 充分利用申请前沟通渠道,明确技术边界后再投入

    公告明确申请前沟通机制,对存在工艺改进、标准提升或历史数据瑕疵的品种,应整理核心问题清单,主动申请沟通,明确资料边界后再行投入研发资源,避免无效投入。


  • 做好品种规划与风险筛查,审慎确定申报标的

    申报前应对拟申报品种进行全面筛查,以下几类品种建议谨慎评估或暂缓申报:


----资料完整性存疑的品种:尤其是上市较早、历史沿革复杂的品种,如工艺变更无完整批记录、原始研究数据散失、标准物质不可溯源,核查阶段极易出现无法核实的情况。


----临床研究机构不具备核查条件的品种:公告明确至少核查组长单位及 2 家以上代表性机构,若原临床机构已注销、原始病历丢失或主要研究者无法联系,核查不通过的风险极高。


----MAH 权属不清晰的品种:申请主体已明确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,存在委托生产、多主体共有、权属争议或正在办理持有人变更的品种,应先完成权属厘清再行申报,避免受理后因主体资格问题被驳回。


----市场价值不足以覆盖成本的品种:中药品种保护的研发、核查、申报均需投入资源,应结合产品生命周期、市场规模、竞品格局进行成本收益测算。


同时,在研管线中的同名同方药应重新评估策略:对首家已获保护或已进入公示的品种,需判断是否仍有跟进同品种保护的价值;对已受理但尚未获批的同名同方药,应做好 “通过审评后时申请保护、截止日期与首家一致” 的时间衔接。


综上,本次公告将中药品种保护程序规则由粗放推向精细。企业应以品种筛选为起点,以资料合规为基础,以沟通机制为辅助,系统应对更趋刚性的审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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